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三)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詳細內容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四)上級檢察官若欲撤銷原處分發回續偵,必須具體指摘原偵查不足之處,並建議偵查方向。
詳細內容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五)續行偵查應有一定期限之限制。
詳細內容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六)就再議案件,為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之情形,限制上級檢察署之發回續查次數並加強自為偵查功能,以釐清責任:再議發回續查之次數限1次,第2次再議時,上級檢察署認偵查尚有未完備者應自行偵查,認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命令原審檢察官起訴。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維持原處分者,告訴人仍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詳細內容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二)增加法官及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及必要硬體設備。
詳細內容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四)檢討高檢署、高院人力配置問題,設計能讓高檢署、高院人力回流地檢署及地院之機制。
詳細內容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一)擴充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委員人數,使來自於社會公正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學者)的外部委員代表人數增加,其來源應力求多元化及異質化。
詳細內容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二)增訂擔任評鑑委員有一定的消極資格限制,且應明訂評鑑委員迴避規定,避免評鑑委員因有潛在的利害衝突關係,反而影響審判獨立。律師擔任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者,對於曾經承辦其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不能參與評鑑。
詳細內容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三)評鑑委員會應有專職幕僚人員協助進行過濾、調查及審理。
詳細內容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四)評鑑委員會預算獨立,以保障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人事聘用與機關預算之獨立。
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