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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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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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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評鑑委員會應有獨立的組織設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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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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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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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賦予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一定程度的調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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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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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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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對於已成案審議的個案評鑑事件,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就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整體重大違失行為一併調查,而為一次性的整體評價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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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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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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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享有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於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經三人以上委員共同提案,並經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立案,輪分由非共同提案委員受案,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但對同一對象僅得立案一次。評鑑委員參與共同提案,其個人參與之案件經最終審查結果為不付評鑑或不成立而累計達三件者,該委員個人不得再參與共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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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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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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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提升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拘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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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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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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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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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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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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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六)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但無付懲戒必要,移由人審會處分者,人審會若作成異於評鑑委員會決定之決議,應提請評鑑委員會覆議,若評鑑委員會維持原決定,則人審會應依照評鑑委員會之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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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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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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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七)增加懲戒種類之規範如書面建議、教育課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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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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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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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為保障人民接近使用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不須透過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或其他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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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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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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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強化個案評鑑事件審議中之受評鑑法官、檢察官之程序保障及請求人程序參與,對於評鑑決議結果應適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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