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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筆資料,第25/45頁,每頁顯示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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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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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上級檢察官若欲撤銷原處分發回續偵,必須具體指摘原偵查不足之處,並建議偵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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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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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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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續行偵查應有一定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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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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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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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續行偵查應有一定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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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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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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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六)就再議案件,為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之情形,限制上級檢察署之發回續查次數並加強自為偵查功能,以釐清責任:再議發回續查之次數限1次,第2次再議時,上級檢察署認偵查尚有未完備者應自行偵查,認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命令原審檢察官起訴。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維持原處分者,告訴人仍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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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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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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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六)就再議案件,為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之情形,限制上級檢察署之發回續查次數並加強自為偵查功能,以釐清責任:再議發回續查之次數限1次,第2次再議時,上級檢察署認偵查尚有未完備者應自行偵查,認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命令原審檢察官起訴。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維持原處分者,告訴人仍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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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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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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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改革法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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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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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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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不再有實質確定力。如有人民重複提告或檢察官重新起訴的情況,可由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或由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二)告訴人聲請再議時,應委任律師為之。(三)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四)上級檢察官若欲撤銷原處分發回續偵,必須具體指摘原偵查不足之處,並建議偵查方向。(五)續行偵查應有一定期限之限制。(六)就再議案件,為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之情形,限制上級檢察署之發回續查次數並加強自為偵查功能,以釐清責任:再議發回續查之次數限1次,第2次再議時,上級檢察署認偵查尚有未完備者應自行偵查,認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命令原審檢察官起訴。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維持原處分者,告訴人仍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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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3. 律師的專業化與職業倫理

決議序號: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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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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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應於律師法內明訂律師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者,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之當然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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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3. 律師的專業化與職業倫理

決議序號: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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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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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律師法內應明定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內,設置獨立於理監事會外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受理對於律師違反倫理風紀案件之申訴,委員會成員應有一定比例之外部委員,以建立具公信力之獨立調查機制,並調和律師自治、自律及他律,落實律師懲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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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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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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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六)有關舉證責任:2.行政罰部分,於行政罰法及環境法規增訂行政機關估算不法利得之法源條文,減輕行政機關於環境不法利得範圍之證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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