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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三)在檢察組織法令增修相關條文,明定檢察官得以成立任務編組的法源,讓檢察官同時具有行政權限及司法偵查追訴權限,得指定所需之專業人力或主管機關稽查人員為司法警察協助偵查,並統一指揮事權,避免專業不足、事權不一、指揮困難或蒐證洩密,並且將與環境犯罪有關之組織犯罪及其他相牽連案件,統一分案到專責的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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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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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層面(四)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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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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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層面(四)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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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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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參與層面(一)為鼓勵汙染業者的內部監督機制,將吹哨者條款及其保護措施全面納入環境法規,包含對於吹哨者可能涉及的妨害秘密罪及背信罪責予以減免及不予追究的刑事實體與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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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參與層面(二)為鼓勵民眾監督及通報汙染事件,依各環境主管法令所蒐集之環境數據(包括以廠商為標的及以地方為標的之數據),一律公開原始資料(raw data),必要時得在廠商內部或外部,設置監測(檢測)器材,以達資訊透明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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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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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參與層面(三)持續進行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及法源建置,強化地區環(林)檢警民之聯繫窗口平台,建立通訊群組及名單,並邀集學界加入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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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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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法制層面(六)有關舉證責任:1.刑事制裁部分,貫徹最高法院對於沒收事項之舉證程度,於足信是汙染犯罪所得之可能,即可作為沒收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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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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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法制層面(六)有關舉證責任:1.檢察官就環境犯罪案件,於起訴時應就犯罪不法利得之估算及其依據、計算方式盡釋明責任,俾利案件自始能聚焦攻防及迅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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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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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法制層面(三)建立環境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以確保賠償責任確實被相關汙染製造者或環境破壞者所共同承接,並加長求償之時效,以符環境案件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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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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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在刑事法制內,對於污染者造成環境損害導致為回復環境所需之賠償費用及相關程序花費,亦設置類似不法利得沒收之適當追討機制,以及相關的保全扣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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