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內容
(二)國營企業開放名額給予復歸處遇者: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建請各縣市國營企業開放部份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詳細內容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內容
(二)國營企業開放名額給予復歸處遇者: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建請各縣市國營企業開放部份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詳細內容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內容
(二)國營企業開放名額給予復歸處遇者: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建請各縣市國營企業開放部份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詳細內容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內容
一、建議法務部比照衛福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將犯罪相關基本資料去識別後公開,供學術界進行犯罪問題研究使用。
詳細內容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序號:72-2
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決議內容
二、在現況下,請法務部儘速充實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力、經費及設備,以有效提升研究能力,並整合國內既有刑事司法與刑事政策學者,發揮研究功能。
詳細內容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內容
為提升警察專業與執法效能,請研修「警察法」與相關警察法律之任務條款與業務法規,並根據警察教育條例,落實各階層警察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因應時代之變遷。
詳細內容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內容
一、制定「觀護專法」,統合觀護制度之運作及發展,提昇觀護人專業職能,達成觀護人業務專業化。
詳細內容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適度調整觀護人力、資源,編制心理師等專業人員,加強對於性侵害等重大案件之處遇措施,建構嚴密之社會安全網。
詳細內容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為確保婦幼安全,使警察機關能立即拘捕剪斷電子腳鐐之性侵逃犯,請衛福部在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時,增訂賦予警察機關逕行拘提之規定。
詳細內容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並請法務部就現行保安處分規定有無缺失,通盤檢討保安處分執行法。
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