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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國104年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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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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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國104年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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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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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維持隸屬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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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矯正機構少年之教育應受教育基本法保障,其教學、輔導及人事經費等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編列之教育經費支應,並建請主管機關(如法務部、教育部)研擬編列獨立預算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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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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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結構,納入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代表,並落實矯正教育內容及教材研究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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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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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少年矯正學校專業教師(含校長)與輔導人員之遴聘、淘汰機制;另建立矯正人員之專業訓練及激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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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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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行政院研議於相關部會成立「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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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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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輔育院改制前,建議教育部等主管機關應提供充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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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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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受機構式處遇女性少年之處遇平等方面:建請行政院提供足夠資源,協助法務部設置專門之女性矯正學校;基於性別平權,女性受刑及感化少年職業訓練應辦理多元課程(如汽車修護、油漆、木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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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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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觸法兒童之保護方面:建議政府應儘速設置觸法兒童之收容處所,在未設置該處所前,請司法院與行政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會商觸法兒童處遇方式之調整,改以福利服務與教育輔導方式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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