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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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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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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 政府應立法為戒嚴時期受不當軍法審判之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以下簡稱受判決人)創設特別救濟途徑,妥速研議符合我國轉型正義需求,且具可行性之救濟途徑及其負責機關。建議採取特別委員會之組織方式,該委員會應由相當比例之專家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等具備轉型正義涵養之人員組成;同時為提升審查程序之保障,有借重司法人員專業之必要,得參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立法意旨,使具法官、檢察官資格者出任該委員會之委員達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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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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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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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 為確保受判決人或家屬接近並使用前述一、二之救濟的權利,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給予受判決人或家屬必要的協助。其措施之例示但不限於: (一)政府應於立法完成後,積極宣導,使社會廣為周知。 (二)政府應保障受判決人或家屬閱覽相關卷證檔案之權利。 (三)政府應對於司法人員、律師等施以協助受判決人或家屬所必要之培訓。 (四)政府得設立或委託適當之機關團體,提供統整性的法律諮詢及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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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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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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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開放司法救濟途徑,修訂國家賠償法第13條,允許上述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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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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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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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為防止司法誤判,了解誤判因素,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建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分析經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案件及經檢察官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之案件,研究誤判原因,避免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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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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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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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 政府應立法為戒嚴時期受不當軍法審判之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以下簡稱受判決人)創設特別救濟途徑,妥速研議符合我國轉型正義需求,且具可行性之救濟途徑及其負責機關。建議採取特別委員會之組織方式,該委員會應由相當比例之專家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等具備轉型正義涵養之人員組成;同時為提升審查程序之保障,有借重司法人員專業之必要,得參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立法意旨,使具法官、檢察官資格者出任該委員會之委員達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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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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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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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開放司法救濟途徑,修訂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允許上述受判決人及其家屬經由法院程序提出上訴,尋求平反、賠償,回復被沒入之財產。
詳細內容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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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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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 為確保受判決人或家屬接近並使用前述一、二之救濟的權利,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給予受判決人或家屬必要的協助。其措施之例示但不限於: (一)政府應於立法完成後,積極宣導,使社會廣為周知。 (二)政府應保障受判決人或家屬閱覽相關卷證檔案之權利。 (三)政府應對於司法人員、律師等施以協助受判決人或家屬所必要之培訓。 (四)政府得設立或委託適當之機關團體,提供統整性的法律諮詢及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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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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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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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為增加冤案救濟之管道,使遭誤判之無辜者有獲得重啟審判之機會,建請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例如英國、挪威之獨立機制,即刑事確定案件檢視制度),專司有罪確定案件之調查,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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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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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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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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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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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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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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