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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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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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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為防止司法誤判,了解誤判因素,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建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分析經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案件及經檢察官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之案件,研究誤判原因,避免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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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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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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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考量無辜受害者本質上亦為國家公權力之受害者,其保護不應限於金錢上之補償,亦應提供其精神、物質上之支持,維護或回復其尊嚴,政府應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並考慮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進行統合,以落實相關社會安全政策,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提升司法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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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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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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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始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應儘速研議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第4、7、8條有關自招嫌疑、可歸責事由、一般社會通念等之審查條件,避免無辜受害者受無罪平反後,再次由法院審查其犯罪嫌疑或有無過失等,並考量人身自由之價值無高低之別,每日補償金額應改採固定之基本數額計算(例如參考德國相關法制),但若對無辜受害者之個人及其家計影響重大,而僅給付固定基本數額不符公平者,得增加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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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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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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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關於目擊證人指認程序部分: (一)重新檢視國內現行的指認程序規範,以確保「具暗示、誘導之指認程序或可能導致錯誤陳述之實務作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指認方法與程序,包括落實單盲施測(應由非承辦案件且不知悉嫌疑人之員警實施指認程序)、要求證人在指認時揭露他的信心程度、確保指認序列組成的公平性與適當性等。 (二)指認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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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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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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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關於警詢程序部分: (一)應重新檢視現行警詢 (嫌疑人及證人)技術與程序,以確保「被發現會增加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方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包括:應該設計可以減少此種偏誤並確保警察確實考量無罪可能性的檢核表、應重新檢討現行警詢訓練流程與操作方法。 (二)落實警詢全程錄音影之規定,減少錯誤自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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