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搜尋
-
-

搜尋結果

441筆資料,第12/45頁,每頁顯示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3-3
timer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timer自行追蹤
?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詳細內容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3-3
timer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timer自行追蹤
?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詳細內容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3-3
timer
?
主辦機關:海巡署
timer
?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詳細內容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3-3
timer解除追蹤
?
主辦機關:國防部
timer解除追蹤
?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詳細內容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5-0
timer繼續追蹤
?
主辦機關:通傳會
timer繼續追蹤
?
決議內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應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規範,提出具體作法,以有效防免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司法案件影響偵查及審判的問題。包括: 一、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之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之報導界線(例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之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之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 二、研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明文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 三、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各相關媒體代表,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檢討現行相關自律機制及規範,使在第一線工作的媒體相關從業人員,清楚理解對司法案件報導及評論的標準及界線,以提升媒體處理司法新聞之品質。 四、建請研議偵查中案件媒體於報導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之姓名年籍等個資,原則上應以適當方法予以遮蔽,但遇有重大國家安全事件、疑似恐怖攻擊活動、連續性或流竄性犯罪等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之事項,不在此限。並於報導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或適當加註或說明相關警語之意旨,例如『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等,以落實偵查不公開暨無罪推定保障被告之意旨。
詳細內容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6-1
timer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自行追蹤
?
決議內容
一、司法院應研議偵查中案件當事人資訊取得權制度,立法規範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原則上應賦予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偵查中資訊取得權及閱卷權之保障。
詳細內容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6-2
timer繼續追蹤
?
主辦機關:法務部
timer繼續追蹤
?
決議內容
二、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應視案件情形,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於傳訊被告或嫌疑人時應同時告知所涉案件之罪名及案情(如告訴或告發之人、所涉事件概要),偵查進度亦應於適當時機主動告知案件當事人,或依案件當事人或其律師之聲請告知相關資訊(例如案件簽結或經撤回等)。
詳細內容

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1. 建立人權、效能、透明的大法官解釋程序

決議序號:17-0
timer解除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解除追蹤
?
決議內容
同意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關於裁判憲法審查的配套措施: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權人,原則上以人民為限,但基於保護人民憲法上權益,必要時允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身分提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選案標準,應以法律依司法院提供之資料,訂定聲請要件、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必要時,得自為判決、不受理裁判得不附理由、應建立強制專業代理制度、制度建立後,不溯及既往。
詳細內容

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1. 建立人權、效能、透明的大法官解釋程序

決議序號:18-0
timer解除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解除追蹤
?
決議內容
建立效能、透明的大法官解釋程序:請司法院建立釋憲聲請書公開制度、建立主筆大法官具名制度、大法官個人所持合憲或違憲的表決立場應予公開、以法律明定大法官審理案件時,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
詳細內容

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2. 司法政策權歸屬

決議序號:19-1
timer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自行追蹤
?
決議內容
一、請司法院於訴訟程序金字塔化完成後5年內完成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終審法院為頂點之金字塔型組織,即於員額、案件及程序上,形成數個小金字塔之組織型態,最終並達成釋字第530號解釋之願景。
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