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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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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工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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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關於仲裁機制,政府採購政策,應普遍鼓勵政府機關使用仲裁條款。政府機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前,應先做成本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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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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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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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刑事訴訟法就通常訴訟程序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即卷證不併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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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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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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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衛福部與法務部應針對106年3月發布的「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參考下列建議,明確訂出推動期程,並說明預期達成的目標成效以及後續追蹤評估的機制: 一、除法務部應主動轉介偵查中案件外,衛福部應督導各縣市衛生單位,採「調處先行」作為,積極主動協助醫療爭議當事人,聲請訴訟外的調處。 二、衛生主管機關應強化對調處案件的初步鑑定,提供周詳的行政調查資源,以減緩醫療行為中受損害一方的疑慮,也讓法界專家、第三方醫療專家有足夠資訊進行調處。 三、衛福部除建立公正第三方醫療專家的資料庫外,應善用仲裁組織與專業調解人資源。 四、「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強制調解先行」應不僅限於民事訴訟案件,也應適用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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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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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各部會各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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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政府機關應在所頒布的契約範本(例如旅遊契約、消費關係契約、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等)中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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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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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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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刑事訴訟法就通常訴訟程序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即卷證不併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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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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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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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強制調解的範圍,例如公寓大廈住戶間爭端、消費關係爭端(含旅遊契約爭端)、醫療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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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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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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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建議總統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設計提供社會及相關政府部門繼續對話的諮詢平台,以促成司法院丶法務部及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努力落實國是會議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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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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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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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人民參與審判是優先推行的司法改革政策。建請司法院考量國情,參考各國的實施經驗,不管是德國、法國、日本等與我國同屬歐陸法系的國家,或者英國、美國等海洋法系的國家,著手研擬草案與起訴狀一本等相關法案的配套修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儘速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也應在試行一段時間後,提出檢討報告,讓制度不斷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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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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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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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的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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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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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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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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