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針對未來原住民族專庭法官之選任,建請司法院研議原住民法官專業證照制度,鼓勵法官取得證照,且以取得證照之法官優先擇用為原住民專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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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二、中期部分-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一)司法院應檢討原住民族專庭審理事件範圍,將未具原住民族身分但屬於文化衝突案件亦納入原住民族專庭審理。並研議規劃原住民案件巡迴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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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二、中期部分-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三)司法院於研擬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時,應將原住民案件之文化因素納入立法考量(例如參考國外法例,引入長老或部落代表參審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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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三、長期部分-我國應參酌各國立法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之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司法自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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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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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四、司法院應加強宣導工作,利用電視、廣播,以及電子媒體方式宣傳原住民族人權利,藉此提高族人使用此機制之意願,並且警政單位應確實告知族人權利,提醒當事人得以電話進行其案件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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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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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1-1-1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一)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其文化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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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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