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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筆資料,第6/45頁,每頁顯示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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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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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關於警詢程序部分: (一)應重新檢視現行警詢 (嫌疑人及證人)技術與程序,以確保「被發現會增加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方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包括:應該設計可以減少此種偏誤並確保警察確實考量無罪可能性的檢核表、應重新檢討現行警詢訓練流程與操作方法。 (二)落實警詢全程錄音影之規定,減少錯誤自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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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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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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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針對現行司法弱勢者的保護或協助機制(包括證人、被告、被害人等參與司法程序之弱勢者,尤其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犯罪類型之相關處遇及其事後協助等)的實施成效,進行全國性的實證研究,並檢討國內現有法規,就司法保護及協助機制中過於抽象及籠統的事項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法方向,以利對司法弱勢者訂定統一的保護及協助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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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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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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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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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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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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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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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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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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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依據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種族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檢討現行法律對不同類型之司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並編列充足之預算與員額,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之保護。例如禁止對弱勢被害人或被告實施測謊、確保司法弱勢者充分理解權利告知事項,並檢討司法弱勢者之就審能力及受刑能力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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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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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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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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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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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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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詳細內容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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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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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詳細內容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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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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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詳細內容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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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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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請司法院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確定通譯專業度: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1項2款『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為『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翻譯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司法通譯專業人員不足獲得改善時應刪除該項第3款『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之規定,以確立法庭通譯之專業地位,而非僅為知曉各該語言者即可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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