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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內容
有關假釋駁回、涉及收容人權益的監所處分(諸如懲戒) 應給予申訴與司法救濟的機會,制度設計上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聽審權的要求,給予監所收容人表達意見的權利,並且有專業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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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內容
至於司法救濟是否設專庭處理假釋駁回、監所處分的訴訟,保留彈性於立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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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內容
二、現行監獄的假釋審查雖經委員會,但委員會的委員並沒有接觸受刑人,不宜只根據教誨師的意見即做決定;為求周延,假釋的程序建議採行類似聽證模式,並且有受刑人的參與及諸如律師的輔佐,被害人或家屬的意見與受告知是否參與假釋審查程序亦應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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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內容
三、假釋中再犯微罪即遭撤銷假釋,不合比例原則。建議修正刑法第78條,使撤銷假釋有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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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內容
四、建立受刑人的個別式處遇計劃,以達教化可能,且有助於假釋時審查其處遇計畫的完成度。特定犯罪諸如性犯罪、家庭暴力犯罪的處遇內容,必須要融入性別意識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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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序號:57-1-1
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決議內容
一、受刑人假釋審查:(一)增加假釋審查準確性,特定犯罪如影響社會治安重大、性侵害犯罪、暴力犯罪,落實專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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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序號:57-1-2
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決議內容
一、受刑人假釋審查:(二)建立本土性的假釋評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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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內容
一、受刑人假釋審查:(三)矯正機構於服刑或假釋期間應提供受刑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達成關係修復的機會與程序,並考量納入假釋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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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序號:57-1-4
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決議內容
一、受刑人假釋審查:(四)慎重考量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以其他制度如善時制作為調整受刑人所服刑期,連結刑法中的假釋刑期門檻。或者將累進處遇制度與提報假釋脫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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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內容
一、檢討刑罰制度、刑事政策,降低收容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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