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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一、就公務員身分與公權力執行,不宜一體化適用同一標準,應予類型化以進行不同密度之監管;另就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建議事權應予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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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二、就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請廉政署分析現行法令之執行成效與問題,檢討規範與實踐情況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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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三、(一)遊說法: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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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三、(二)政治獻金法:1.政治獻金法第5條有關得收受政治獻金主體之規定,擬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並配套增訂是類人員之捐贈、收支記載、運用、定期申報等處理機制。2.政治獻金法第21條有關政治獻金資訊公開於電腦網路之規定,由現行「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修正為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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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3-3-3
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決議內容
三、(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就主動公告制度,強制信託制度與變動申報制度之修正,參酌政府透明、標竿國家作法、人才延攬及社會期待等相關因素,進行檢討與提出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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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3-3-4
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決議內容
三、(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主管機關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當前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人民觀感與期待、國家人才延攬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必要性與利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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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一、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不足,應參考各國立法例,設計可行措施,兼顧國際公約之內涵、被告權益與防逃效果,研議羈押替代處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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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二、考量我國國際處境,外交、引渡與司法互助之困難,建請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於審判中得對可能受重刑判決而有逃亡之虞的被告聲請羈押,以免被告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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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一、假扣押制度需平衡兼顧債權人利益之實現與債務人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目前於假扣押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不一,釋明的舉證門檻不明,應請司法院轉知最高法院儘速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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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二、集體訴訟,應考量於假扣押程序之隱密、迅速等原則,並避免於取得廣大被害人委任之過程,為債務人知悉而輕易脫產,司法院應盡速研修民事訴訟法,檢討得否先行核發假扣押裁定,於一段時間內補提債權證明文件之具體做法,使證券犯罪、食安犯罪、公安犯罪等集體訴訟得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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