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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三、刑事訴訟法規定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被害人及得行使請求權之人得向檢察官聲請給付,然民事訴訟程序曠日廢時,實難以在該期限內取得執行名義,為落實沒收新制剝奪不當利得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精神,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檢討相關規定,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相關特別法,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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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三、刑事訴訟法規定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被害人及得行使請求權之人得向檢察官聲請給付,然民事訴訟程序曠日廢時,實難以在該期限內取得執行名義,為落實沒收新制剝奪不當利得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精神,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檢討相關規定,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相關特別法,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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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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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實沒收專章、實現司法正義,要求政府優先補充檢察機關員額、建立專人專責之相關機制,以加強犯罪不法所得之追緝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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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一、司法院應研議定罪與量刑之二階段審理程序,量刑程序應行言詞辯論,加強被害人之參與,引進專家證人及法庭之友之制度,並建立適當之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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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二、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應就民眾關心的案件類型如:貪污犯罪、財經犯罪、食安犯罪、性別暴力(含性侵害)、家暴與兒虐犯罪及重刑(含無期徒刑及死刑)等案件,建置量刑因子,提出準則,並檢討定執行刑之標準。量刑因子之建置,其焦點團體應廣納各公民團體、社福團體及社會復歸團體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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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應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偽證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並增訂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及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以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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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一、建請法務部,就我國特別法中對法人科以兩罰之犯罪如環境、食安、財經、洗錢、貪腐等違法行為,檢討承認法人刑事責任之可能性暨主客觀構成要件成立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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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二、建請司法院研議於刑事訴訟法中,法人被告權利義務與程序參與;並處理沒收程序中,法人代表與法人間是否有利益衝突應予迴避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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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一、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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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內容
二、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基層警察代表、人權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警政署以外之外部委員組成,以合理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執法效能,提高移送案件品質,貫澈維護社會安全,增加民眾對司法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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