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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三、責成有關機關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請行政院勞動部就各類語言別之法庭通譯應比照手語翻譯證照制度,由該部技檢中心整合現有專業人力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彰公信並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俾便於人才選用並保障溝通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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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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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成有關機關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請行政院勞動部就各類語言別之法庭通譯應比照手語翻譯證照制度,由該部技檢中心整合現有專業人力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彰公信並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俾便於人才選用並保障溝通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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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四、建立司法通譯人才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共同建立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公開資訊供各單位選任,並制定司法通譯人員之擇用標準與合於市場機制之合理統一付費基準,以全程保障司法事務之溝通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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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五、修訂相關規範,使當事人得自行選任通譯:若訴訟當事人認為所聘通譯因態度、品行、利害衝突、專業程度或其他因素不符合需求,除可請司法單位更換通譯外,訴訟當事人得於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所建置之司法通譯名冊有自行選任通譯之權利。但於例外情形,得經司法單位同意,自行選任適合之非列冊通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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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六、請司法院研議關於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應使用通譯或聽打服務以提升通譯品質,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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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七、相關司法文書應提供不通曉中文之人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意旨: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就相關司法文書研議如何以適當方法(例如將司法文書翻譯成英文或使用人之母語、使通譯以口語之方式解釋司法文書之要旨等),使不通曉中文之人,理解各該文書意旨,以落實建構友善司法環境之保障語言司法弱勢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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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三、長期部分-我國應參酌各國立法例,研議承認原住民族習慣法及設置原住民族法院之可行性,以實踐原住民族司法自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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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四、司法院應加強宣導工作,利用電視、廣播,以及電子媒體方式宣傳原住民族人權利,藉此提高族人使用此機制之意願,並且警政單位應確實告知族人權利,提醒當事人得以電話進行其案件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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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1-1-1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一)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其文化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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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一)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其文化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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